經營農藥是否也需要?;方洜I許可證呢?
來源:張家港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農藥具有劇毒,經營農藥是否需要?;方洜I
許可證?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請問農藥種還有多少屬于危險化學品?如果沒有生產危險化學品農藥,還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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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農藥的企業,應該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對照,凡是涉及《目錄》里面的危險化學品,就應該按照危險化學品接受監管,辦理相應的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在《目錄》里,還有農藥28個原藥、22個制劑屬于危險化學品。但是,22個制劑絕大多數不在登記狀態,百草枯停止經營、使用。所以,利用農藥原藥從事制劑加工,絕大多數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不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同理,不經營危險化學品農藥的,不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將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農藥是否按危險化學品管理,要結合其物理危險性、健康危害、環境危害及農藥管理情況綜合確定。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張家港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衛生部、質檢總局、民航局10個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但是,危險化學品許可范圍比較廣,包括危險化學品使用、運輸、購買、包裝、儲存、安全等方面,就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每一個環節,是否涉及危險化學品,涉及的就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
對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我國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和鑒別分類制度,即企業應該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60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如果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未列入《目錄(2015版)》但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農藥管理條例》已經將農藥行業管理全部劃給農業農村部,而且對農藥設立了生產行政許可、經營行政許可,對生產、經營設備、檢測儀器、場地、人員進行審查和實地核查,那么應該說,除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等安全管理,就應該主要由國家農業農村部負責。而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應該由國家應急管理部負責,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助配合。
以前是部門管得越多,權力越大越好。現在不一樣,要理清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風險越小越好。所以,納入發許可證的范圍越廣,管理的事項、產品越多,發證量越大,責任就越重,承擔風險更大。按照無過錯追究原則,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誰發證誰監管,發證者享受了權利,就要承擔風險,必須控制、減少危險,一旦發生了責任事故,就要被追究,按照危險分擔理論,相關人員均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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