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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鎮江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一、申辦旅行社設立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1、《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9年2月20日第550號令發布]。
2、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2009年4月3日第30號令發布]。
3、《鎮江市旅行社管理辦法》 [鎮江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號令發布,根據2006年2月8日《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鎮江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辦理時限。
4、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并以文件形式書面通知申請者。
二、申辦旅行社設立許可證的必須條件:
1、有固定營業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設備)。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交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20萬元。
三、申辦旅行社設立許可證必須材料: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地址,企業形式、投資人、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旅行社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營業場所,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和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
四、申辦旅行社設立許可的辦理流程:
1、申辦單位向擬設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述有關申報材料。
2、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發給《鎮江市旅行社申報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可在鎮江旅游政務網下載)。
3、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設立該旅行社的應出具書面批復,并由鎮江市旅游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所屬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5、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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