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及相關標準
來源:云龍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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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因其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及易反應性等危害特性,在使用、儲存、運輸及廢棄等運作過程中皆可能會產生嚴重事故。為加強危化品存儲管理,減少存儲過程事故發生率,對化學品倉庫的設計必須嚴格要求。
引用標準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1、危險化學品的概念系指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以及國家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其他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但由國家認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放射性物品;
第8類腐蝕品;
第9類雜類。
2、甲類火災危險性包括:
(1)閃點<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3、火災分類:火災依據物質燃燒特性,可劃分為A、B、C、D、E、F六類:
(1)A類火災
指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毛、麻、紙張及其制品等燃燒的火災;
(2)B類火災
指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燃燒的火災。
(3)C類火災
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4)D類火災
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5)E類(帶電)火災
指帶電物體的火災。如發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在燃燒時不能及時或不宜斷電的電氣設備帶電燃燒的火災。
E類火災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專用概念,主要是指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開關箱、儀器儀表和電子計算機等在燃燒時仍舊帶電的火災,必須用能達到電絕緣性能要求的滅火器來撲滅。對于那些僅有常規照明線路和普通照明燈具而且并無上述電氣設備的普通建筑場所,可不按E類火災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6)F類火災
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4、耐火極限: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5、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6、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7、半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8、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9、明火地點: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10、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11、安全出口: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12、防火分區: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13、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14、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信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15、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16、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17、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選址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
2、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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