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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河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清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區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認定標準、購買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涉稅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等方面都有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一、認定標準方面
(一)正常一般納稅人認定
1、新開業的企業,凡符合稅務登記,能準確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均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認定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的申請實地核查和確認認定,同時發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2、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正常經營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企業,按其實際納稅情況核算,年銷售額實際達到180萬元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定
1、在2004年6月30日后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是指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由于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尚未進行正常經營,對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際經營才能審核認定。
2、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后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工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發售發票后一個月內,稅務機關要對企業經營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提供服務、跟蹤管理。
3、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4、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5、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6、一般納稅入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于6小月。
二、購票限制方面
1、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2、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對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一萬元,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經審核,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和數量。
4、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同時應將領購并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一并提交稅務機關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記賬聯進行核對,并確認企業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后,方可允許繼續領購。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時,須按以下公式計算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次購票量-本次申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三、進項稅額抵扣方面
在輔導期內,實行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
四、輔導期如何轉換為正常一般納稅人
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1、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后,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2、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并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
3、對于只開具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交易的需要。
五、涉稅會計處理
1、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用于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己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進項稅額。
2、當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上述扣稅憑證后,應借記“應交稅金?D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3、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D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六、申報要求
1、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限上與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樣,無區別。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要在收票當月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以及錄成清單(磁盤)交主管稅務機關,并將上述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待抵扣進項稅額”相關欄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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