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辦理條件
來源:金壇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一、發證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含2002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民用爆
一、發證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含2002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
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屬于許可范圍。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方式
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分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發(不帶儲存設施);
(四)批發(帶有儲存設施);
(五)倉儲經營。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倉儲經營企業銷售危險化學品的,應同時申請倉儲經營和批發經營。
三、許可機關
金壇市安全監管局指導、監督區縣安全監管局實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并實施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發經營(帶有儲存設施);
(三)倉儲經營。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由區縣安全監管局實施。其中,乘航鎮、港口鎮、三興鎮、后塍鎮安全監管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其他區縣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暫由市安全監管局實施。
企業申請多種經營方式,其中涉及批發經營(帶有儲存設施)或倉儲經營的,相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由市安全監管局實施。
四、許可條件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五、申請類別
(一)新設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新設申請:
1.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4.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5.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6.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7.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延期申請
企業需要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
辦理延期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應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三)變更申請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1.企業名稱;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負責人;
4.門牌號(指因道路建設變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機關依法變更門弄牌號并經相應變更工商登記的情形);
5.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
(四)遺失補辦申請
企業遺失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應在本市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后,提出申請。
(五)注銷申請
企業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提出注銷申請。
(責任編輯:
注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