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事指南
來源:海安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一、許可依據
(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五條。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
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
二、許可內容
經營危險化學品需取得《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化學品。
三、許可范圍
除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有儲存設施的危化品經營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受理權限規定,提出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申請。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
海安國海安法》的規定取得海安經營許可證的海安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四、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應備資料:
1.公司
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公室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房產證復印件。
6.辦公室‘二次消防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7.辦公室平面圖。
8.經營危化品品名。
9.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10.安全負責人資格證原件及復印。
11.安全主任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2.需要租賃危化品倉庫
13.第三方運輸公司證明文件和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