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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濱湖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規定了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范圍、具體處理流程等具體內容。
38號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基礎上,結合防偽稅控系統的實時比對、在線上傳等功能,將確已處于“失控”狀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擴容為異常憑證。
具體來說,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38號公告將稅務登記狀態、稅收風險管理功能與異常憑證的識別有機結合。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同時,3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于同時滿足“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且“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將其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為異常憑證。同時,38號公告保留了76號公告對異常憑證的規定。即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等情況,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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