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及有效期限
來源:濱湖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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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工貿易,或者其他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經營前,需要向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出申請。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剛申請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納入發許可證的范圍越廣,管理的事項、產品越多,發證量越大,責任就越重,承擔風險更大。按照無過錯追究原則,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誰發證誰監管,發證者享受了權利,就要承擔風險,必須控制、減少危險,一旦發生了責任事故,就要被追究,按照危險分擔理論,相關人員均要受到處罰。
所以針對?;吩S可證的辦理可謂越來越難,畢竟涉及到人身安全問題,這也是所有人最關心的問題。在申報領取許可證前,我們一定要準備好相應的申請資料及完成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要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