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產品部分退運,需要開未退稅證明,可是該單上個月已經開了銷售發票,增值稅申報表也已經申報完畢了,現在想知道的是,關于該單的申報退稅是按原先流程進行申報
來源:吳中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外貿企業出口產品部分退運,需要開未退稅證明,可是該單上個月已經開了銷售發票,增值稅申報表也已經申報完畢了,現在想知道的是,關于該單的申報退稅是按原先流程進行申報
問題:外貿企業出口產品部分退運,需要開未退稅證明,可是該單上個月已經開了銷售發票,增值稅申報表也已經申報完畢了,現在想知道的是,關于該單的申報退稅是按原先流程進行申報?還是撤銷,如果撤銷后又要怎么進行申報?
回復:您好!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并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至主管國稅辦理。煩請告知您問題中描述的申報退稅是否為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若是,政務咨詢平臺主要為企業解答在進出口通關環節中遇到的問題。由于您的問題涉及系統具體操作,本平臺暫無法查看該系統及貴司實際申報的數據,故建議撥打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客服熱線40012366或者與您的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歡迎繼續在浙江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