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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陵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海陵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有效運用
新修改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主要有:第一、二、三、六、八章。公司法在本次修改中大量賦予了股東意思自治權,原來的一些強制性條款取消,股東可以運用這些賦權性條款強化《公司章程》這一公司股東之間“協議”的作用,改變原來套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情況,發揮《公司章程》對于公司、股東、董事等相關事務的作用。
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后章程中必備和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下:
1.股東出資比例和分紅比例可以約定不一致;
2.股東行使表決權是否按出資比例;
3.董事長產生辦法;
4.利用好監事會對股東會的監督,能起到很好效果,加大監事會或監事在公司內部管理權限;
5.出資形式多元化,只要是能用貨幣估價的均可出資(但是此約定急待需要相應評估機構業務相銜接);
6.股權轉讓可以不受內部優先購買權的限制,自由轉讓可以公司章程中特別約定;
7.公司解散事由可以作出特別約定,決定股東行使退股權;
8.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權的特殊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特殊約定的范圍在本次《公司法》修改后不止這些,利用好這些非強制性約定對于公司內部治理能帶來廣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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